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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相关规范解析(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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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料保护等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根据本次办法的规定,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应当向谁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律师结合办法的规定进行简要解析。
一、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二、查询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查询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3、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除查询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5、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申请书、当事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查询申请书与身份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6、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查询申请书与身份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三、应当向谁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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